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,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,國家外匯管理局、國家稅務總局、海關總署決定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、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,自2011年12月1日起,在江蘇、山東、湖北、浙江(不含寧波)、福建(不含廈門)、大連、青島地區試點。試點期間,試點地區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》和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》,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。作為試點企業,我司開始試運行新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。試運行期間,預付貨款和預收貨款,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的信息核對、錄入和注銷登記等手續。